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民辖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雅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云梦路1号6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赵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上诉人杭州雅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2021)浙0591民初3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雅阁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2021)浙0591民初36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观点错误,涉案工程总包湖州祥生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外墙一体化工程分包给上诉人,总包与分包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关系,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应属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就纠纷解决约定了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本案是***就案涉施工工程要求雅阁公司支付材料费及施工费,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专属管辖,应由案件所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本案所涉不动产所在地为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管辖本案并无不当;雅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项 炯
审 判 员 沈 杰
审 判 员 朱 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孟 寅
书 记 员 步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