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雅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雅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农工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8民初3601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键清,浙江月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雅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红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霞,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农工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增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世雄,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农工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世雄,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杭州雅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农工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农工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86.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54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佑正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