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91财保15号
申请人:***,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雅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云梦路1号6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杭州雅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杭州雅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1582.8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杭州雅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1582.8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