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雅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XX元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与杭州雅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元创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7613号
原告:浙XX元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366号-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雅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凌家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元创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县城七里山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中,董事长。
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元建设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雅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元创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元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XX元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XX元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XX元建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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