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天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城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05民初818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城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天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天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天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9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59元,由原告河北天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宙
法官助理汤杨珂 代书记员 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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