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龙江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5民初285号之三
原告: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0号12幢9楼。
法定代表人:王必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齐齐哈尔龙江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111国道1558公里处东侧。
法定代表人:季新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龙江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日立案。原告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25.31元,保全费5000.00元,均由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丛龙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尚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