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俊泽厚持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8号
原告: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0号12幢9楼。
法定代表人:王必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高举、赵军,浙江中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持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双营西路78号院2号楼7层704。
法定代表人:高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张斌、章薛楠,浙江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持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持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持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持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