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佑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9413号
原告:上海佑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13号2717室。
法定代表人:汪孙雄,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勇、范立敏,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0号12幢9楼。
法定代表人:王必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佑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佑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佑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佑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40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1580元,合计3820元,由原告上海佑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