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赛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591执14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州赛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1366号5幢1006-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MA28CGL51T。 法定代表人:湖州赛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0号12幢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8467367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湖州赛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作出的(2023)浙0591民初25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州赛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11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3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高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截至2024年5月14日,被执行人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金额1778923.36元,已发放给申请人 3.已查封被执行人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优盟商业中心2号楼1501~1504室的房产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2023年12月5日至2026年12月4日止,上述查封系首查封。经查询,该不动产存在较大额抵押,无处置价值。 4.已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五菱牌机动车一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投保记录。 7.以11000000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但因地产公积金政策限制,暂无法处置。 8.线下调查:本院执行员已线下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执转破征询函,当事人逾期未答复。 9.本案执行费78400元,尚未收取。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现申请执行人湖州赛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受偿1778923.36元,)尚有债权9221076.64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591执14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