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前宏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成都前宏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7民初3038号
原告:成都前宏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前宏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前宏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前宏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前宏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成都前宏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