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前宏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前宏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南高模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执保417号

申请人:成都前宏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兴业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剑扬,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南高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丰成村。

法定代表人:杨定金,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前宏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南高模具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前宏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南高模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71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成都前宏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前宏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7710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南高模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财产线索:开户行为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士港支行,账号:81×××58)。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