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725号
申请人:成都前宏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兴业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波南高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丰成村。
法定代表人:杨定金,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前宏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南高模具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前宏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南高模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71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本院作出(2020)川0114执保4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南高模具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成都前宏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续封申请,请求继续冻结上述财产。申请人成都前宏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前宏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宁波南高模具有限公司在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士港支行,账号81×××58账户内银行存款771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