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宏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园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3民初2395号
申请人:湖南宏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复胜村二十六组49号。
法定代表人:任全球。
被申请人:长沙园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西99号富景园小区综合楼30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园县。
被申请人:**,女,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宏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园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宏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园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42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宏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宏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园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42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湖南宏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