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远县孔田镇人民政府、江西正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6民初52号
原告:***,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远县。
被告:安远县孔田镇人民政府。地址:安远县孔田镇圩镇。
法定代表人:侯胡连,镇长。
被告:江西正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远县东江源大道龙景花苑A区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远县孔田镇人民政府、江西正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调解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计2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