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6民初52号
原告:***,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远县。
被告:安远县孔田镇人民政府。地址:安远县孔田镇圩镇。
法定代表人:侯胡连,镇长。
被告:江西正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远县东江源大道龙景花苑A区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远县孔田镇人民政府、江西正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调解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计2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