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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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2民初3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1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惠安乡。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1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惠安乡。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3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惠安乡。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14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林里乡。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2年6月25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惠安镇。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0年10月5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惠安镇。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29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惠安乡。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15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惠安镇。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30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惠安乡。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9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惠安乡。

原告:赵发应,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0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惠安乡。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29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惠安乡。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1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惠安乡。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11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惠安乡。

原告:赵枝淼,男,汉族,生于1992年2月6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惠安镇。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16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惠安镇。

原告:***,男,汉族,生于2001年6月18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惠安镇。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5年3月5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惠安乡。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4年6月24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惠安镇。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6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惠安乡。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4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林里乡。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林里乡。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2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林里乡。

原告:***,女,生于1979年10月9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惠安乡。

原告:***,男,汉族,生于2000年2月2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惠安镇。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5年7月26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惠安乡。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10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惠安乡。

被告:四川新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42号18楼J号。

法定代表人:谭逢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九峰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吉乐乡新建村。

法定代表人:胡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彝族,生于1974年5月16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城厢镇。

被告:***土,男,彝族,生于1967年9月10日,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西河乡。

被告:倮***,男,彝族,生于1981年3月3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冕宁县大桥镇。

原告***、***、***、**、**、***、***、***、***、***、赵发应、**、***、***、赵枝淼、***、***、**、**、***、***、***、***、***、***、***、***与被告四川新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九峰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等27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川新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等27人对四川新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等27人撤回对四川新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审 判 长  陈盛阳

审 判 员  王宗胜

人民陪审员  罗志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