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32民初263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9月1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男,汉族,1976年5月1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王显禄,男,汉族,1974年3月3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胡涛,男,汉族,1988年1月14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陈跃,男,汉族,1992年6月25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王小勇,男,汉族,1990年10月5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贾茂云,男,汉族,1965年10月29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赵长聪,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赵福安,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邓明绪,男,汉族,1973年10月19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赵发应,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邓勇,男,汉族,1981年12月29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贾茂宗,男,汉族,1972年4月1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赵春刚,男,汉族,1979年11月11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赵枝淼,男,汉族,1992年2月6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赵枝涛,男,汉族,1985年2月16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赵长鑫,男,汉族,2001年6月18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赵健,男,汉族,1995年3月5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男,汉族,1984年6月24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赵发崇,男,汉族,1968年3月6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胡崇德,男,汉族,1965年12月4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胡崇武,男,汉族,1969年3月2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王兰玉,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王茂伟,男,汉族,2000年2月2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赵枝美,女,汉族,1975年7月26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穆建平,男,汉族,1977年9月10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委托诉讼代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彪,喜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四川新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
法定代表人:谭逢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强,男,汉族,1990年6月10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倮***,男,彝族,1981年3月3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西昌市。
原告***、***等27人与被告四川新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等27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新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等27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等27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等27人承担。
审 判 长 邱 远 鹏
审 判 员 吉力木加
人民陪审员 海来哈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