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巴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措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2527民初85号
申请人:***,男,1957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芳,广东普罗米修(阿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土旦旺久,广东普罗米修(阿里)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巴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为91511600066788750W,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国际商业中心1栋501-502.
法定代表人帅子龙,男,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巴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巴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冻结存款343079.5元,申请人***并提供中国人民保险提供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巴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冻结存款343079.5元财产予以冻结,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取。
案件申请费2235.4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扎西仁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德吉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