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汉市诚智吕逸建材经营部与四川巴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81民初2239-1号
申请人:广汉市诚智吕逸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广汉市南北大街南二段城南5幢2-4轴门面。
经营者:***,男,汉族。
被申请人:四川巴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国际商业中心1栋501-5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广汉市诚智吕逸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四川巴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巴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予以保全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广汉市诚智吕逸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自愿以其位于四川省广汉市雒城镇西湖路东段东方嘉兴商住楼3幢1单元5-1号的住房一套(房权证广权字第377**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汉市诚智吕逸建材经营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巴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00000元的财产;
二、依法查封、冻结***位于四川省广汉市雒城镇西湖路东段住房一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被告、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满如需续冻和续封,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行承担造成冻结款和查封财产灭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