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驰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驰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民终5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亚君,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驰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

法定代表人:张建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生,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驰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9)冀0626民初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9)冀0626民初9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娟

审 判 员  万丙申

审 判 员  肖 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云龙

书 记 员  何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