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6007号
原告:**,男,1977年
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荔荔,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杰,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3
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莉蕾,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港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9574366992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杭州空港经济区保税路西侧保税大厦629-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婷,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煜晖,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港海建设有限公司
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
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港海建设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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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港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26元,减半收取117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银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