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11民初2473号
申请人:江西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8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6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9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红、江西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江西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江西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赣A×××××小型客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