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11执保251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6月30日出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8月18日出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9月18日出生。
以上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钱程,江西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西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于2019年11月30日制作了民事裁定书,并对被申请人江西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江铃支行账号为36×××66的银行存款、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广福支行账号为62×××74的银行存款、被申请人**南昌分行朝阳支行账号为62×××88的银行存款、被申请人**南昌分行朝阳支行账号为62×××86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因保全标的超过了申请人申请标的,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分行朝阳支行账户62×××86的银行存款,被申请人**南昌分行朝阳支行账号62×××88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