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11执保251号之三
申请人:江西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6月30日出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8月18日出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9月18日出生。
以上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钱程,江西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西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于2019年11月30日制作民事裁定书,并对被申请人江西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进行了冻结,现因保全标的超过申请人申请标的,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解冻。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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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