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681民初1803号
原告:华蓥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白雪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华蓥市德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杨战战,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华蓥市兄弟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华蓥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与华蓥市德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华蓥市兄弟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蓥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蓥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蓥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833元,由原告华蓥发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基玉
人民陪审员 唐光志
人民陪审员 陈德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白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