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681财保28号
申请人:华蓥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红星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白雪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华蓥市德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工业新城中小企业孵化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杨战战,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华蓥市兄弟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工业新城国雅路。
法定代表人:周建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华蓥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蓥市德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华蓥市兄弟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华蓥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华蓥市德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华蓥市兄弟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2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华蓥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了担保函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华蓥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华蓥市德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华蓥市兄弟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20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华蓥市德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华蓥市兄弟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200万元的银行存款、到期收益及债权、股份。
申请人华蓥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文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