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681执1111号
被执行人:华蓥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大道三段工业新城川东电力院内。
法定代表人:白雪峰。
本院作出的(2016)川1681民初180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华蓥发展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裁定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0,833元,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华蓥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70,8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邝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谢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