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华蓥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华蓥市德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81民初1643号

申请人:华蓥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大道三段工业新城川东电力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3144370619。

法定代表人:王德全。

被申请人:华蓥市德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工业新城中小型企业孵化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32702547XU。

法定代表人:杨战战。

被申请人:华蓥市兄弟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工业新城国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09495244XB。

法定代表人:钟涛。

被申请人:华蓥市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工业新城国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3145474390。

法定代表人:赵小均。

申请人华蓥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与被申请人华蓥市德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科公司)、华蓥市兄弟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电子公司)、华蓥市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房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展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9000000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华蓥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华蓥市××路××号××号房屋【不动产登记号:川(2020)华蓥市不动产权第××、川(2020)华蓥市不动产权第××】为发展公司的诉讼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发展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华蓥市德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华蓥市兄弟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华蓥市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00,000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华蓥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华蓥市××路××号××号房屋【不动产登记号:川(2020)华蓥市不动产权第××、川(2020)华蓥市不动产权第××】。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基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芷瑶

书 记 员 刘白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