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681执恢3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蓥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华翠路**。
法定代表人:谢庆文,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严光华,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沂,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华蓥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红星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德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华蓥山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华翠路**iv>
法定代表人:魏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蓥市××华蓥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华蓥山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华蓥山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商标权、土地、厂房、设备、酒窖(含窖泥)、园艺等资产,并进行了评估。在本院依法拍卖以上资产过程中,本院(2020)川168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吴建标、杨乾进、杨乾卫、贺建华对被执行人四川华蓥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邝 莉
审判员 秦 倩
审判员 郑 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远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