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珑竣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766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现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江山市永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迎新路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082933591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077320635P。 法定代表人:方理文。 原告***与被告***、江山市永安建设有限公司、***竣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纠纷经协商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2元,减半收取计16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