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珑竣建设有限公司

建德市梅城镇卫文挖机租赁服务部、***竣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981号 原告:建德市梅城镇卫文挖机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葛家村平苏山34号。 实际经营者:***,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葛家村平苏山34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镇***村(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方理文,执行董事。 被告:江山市永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峡口镇迎新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原告建德市梅城镇卫文挖机租赁服务部与被告***竣建设有限公司、江山市永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2023年3月28日,原告建德市梅城镇卫文挖机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梅城镇卫文挖机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6元,减半收取1273元,由原告建德市梅城镇卫文挖机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