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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梅城镇云云挖机租赁服务部、***竣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3196号 原告:建德市梅城镇云云挖机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葛家村南洋路246号。 负责人:**,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方理文。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后源村后塘自然村28-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原告建德市梅城镇云云挖机租赁服务部与被告***竣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建德市梅城镇云云挖机租赁服务部以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建德市梅城镇云云挖机租赁服务部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德市梅城镇云云挖机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计346元,由建德市梅城镇云云挖机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