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亚太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中昊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亚太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194-2号
原告:安徽中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龙兴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许海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永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亚太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和煦园小区18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有良、谈世国,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亚太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亚太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昊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昊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50元,减半收取为2475元,由安徽中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卫东
审 判 员  包正明
人民陪审员  宋 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