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亚太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亚太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4民初256-2号
原告:安徽省亚太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鹏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全椒县城市基础建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今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亚太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县城市基础建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国兵
审 判 员  惠 耘
人民陪审员  范茂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