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亚太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亚太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4民初256号之四
申请人:安徽省亚太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鹏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连兵,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珍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徽省亚太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皖1124民初25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60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现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标的物,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霍邱县支行的银行账户现金存款6005000元,解除对该账户现金存款10000000元的冻结;
二、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的房屋,产权证号为合产字第8110159155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国兵
审 判 员  惠 耘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唐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