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4民初256号之一
本院二〇二一年五月五日对原告安徽省亚太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园林公司)与被告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县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皖1124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名称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该判决书中“被告全椒县城市基础建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更正为“全椒县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国兵
审 判 员 惠 耘
人民陪审员 范茂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