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宏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福建省宏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03民初2002号
原告:***,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原告:***,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福建省宏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白樟镇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622926351。
法定代表人:孙荣,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宏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7元,减半收取计244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