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鑫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22执保79号
申请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何能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懿,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平,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鑫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上渡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学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化县中医医院,住所地:上梅镇。
法定代表人:邹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2022)湘1322民初58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湖南鑫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化县中医医院名下银行存款4000000元。申请人已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湖南鑫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化县中医医院名下银行存款4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康太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石 杰
代理书记员  曹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