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22民初6336号
原告: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龙门镇。
法定代表人:何能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懿,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平,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鑫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上渡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学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化县中医医院,住所地:上梅镇西正街。
法定代表人:邹奇。
原告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鑫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化县中医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康太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石 杰
法官 助理 聂 俊
代理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