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杭上催字第21号
申请人: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7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站支行号码为0010004123000716,票面金额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1年4月20日,出票人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付款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站支行,收款人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持票人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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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韩思源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董银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