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2民初1888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双双,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金泰商务大厦9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强。
原告**与被告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因原告申请减少诉请,应收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方亚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陶舒雯
书记员傅田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