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2民初1888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双双,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金泰商务大厦9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强。

原告**与被告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因原告申请减少诉请,应收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方亚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陶舒雯

书记员傅田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