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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卫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雅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502民初3009号之一 原告:宁夏中卫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89年1月14日,系该公司法务,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雅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卫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2,***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夏中卫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雅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卫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期间因本院所在地区发生新冠肺炎疫情隔离封控及双方对被告施工的工程质量发生争议,为确定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需待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至2022年10月21日、2022年11月29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中止诉讼。现本案在鉴定过程中,原告宁夏中卫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以原被告拟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宁夏中卫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夏中卫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雅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卫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宁夏中卫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