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2民催4号 申请人: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金泰商务大厦9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6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0010004128804223、出票金额为壹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