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民终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酒泉市北国春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泉湖乡春光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6956424638。
法定代表人:肖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学东,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景芳六区19幢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7682XA(1/10)。
法定代表人:王灵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雯,甘肃聿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嘉峪关市建设局,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迎宾西路九号,组织机构代码01390852-8。
法定代表人:侯金森,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丹,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浙江***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18号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3948011B(2/5)。
法定代表人:蔡红英,总经理。
上诉人酒泉市北国春花木有限公司、杭州***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嘉峪关市建设局、原审第三人浙江***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6)甘0271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酒泉市北国春花木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甘02民终237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甘0271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酒泉市北国春花木有限公司、杭州***林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甘0271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酒泉市北国春花木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403元,依法退回酒泉市北国春花木有限公司;杭州***林建设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442元,依法退回杭州***林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长 马爱萍
审判员 王亚娟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正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