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3民初7314号之二
原告: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江阴市南闸街道观山村山嘴村1号。
法定代表人:单桂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谦,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福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工业园区共建区18号厂房北栋第2层250室。
法定代表人:陈红霞。
原告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与被告江苏福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6元,减半收取2023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43元,由原告泰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 万宁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常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