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福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3374某某与某某、江苏福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3374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实习),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9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浙波,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福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共建区1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红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闾磊,江苏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福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丁新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