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02财保429号
申请保全人**市政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埠子镇新工业园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张迎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高欣,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江苏福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共建区**厂房**第****。
法定代表人陈红霞,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市政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苏福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70万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政大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江苏福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0万元。
保全费4020元,由判决确定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应在保全实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将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撤销原裁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刘金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薛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