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2民初1205号
原告: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建材销售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272KFB8A,住所地江苏省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兴泰公路东侧泰东河北侧。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96505863Q,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60号文创大厦主楼20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建材销售分公司与被告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建材销售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建材销售分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安 南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