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正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汉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4民初8858号
原告:四川正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兴乐北路****************。
法定代表人:支征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汉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永达路**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黄仁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正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汉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正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正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正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1106元(已减半收取),由四川正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陈永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