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9703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利军,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富康街**。
法定代表人:杨增波。
原告***与被告河南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卫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