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9703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利军,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富康街**。
法定代表人:杨增波。
原告***与被告河南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卫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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