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4220号之三
原告:***,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森,驻马店市高新区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战豪,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俊峰,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富康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96156975Y。
法定代表人:杨增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保青,林州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留中,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刘俊峰、河南祥凯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耿 娜
人民陪审员  刘 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昊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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